在美国待满 183 天,卖美股就要交 30%?先分清两套规则
先说结论:两个 183 天,算的是两件事
非居民卖美股,美国这边一般不征资本利得税——但有两个同名规则会把人绕晕。第一套定身份:三年加权满 183 天,你就成了美国税务居民,全球收入按累进税率交。第二套定税:你仍是非居民、但当年在美国实际待满 183 天,且利得是美国来源的,净利得按 30% 平税。先分清你算的是哪一套,再谈交不交。
| 规则 A:定身份 | 规则 B:定资本利得税 | |
|---|---|---|
| 法条 | IRC §7701(b)(3),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| IRC §871(a)(2),实施细则 Reg. §1.871-7(d) |
| 算法 | 三年加权:当年全算+去年 1/3+前年 1/6 | 当年实际在场天数简单加总,不加权 |
| 门槛 | 当年至少 31 天,且加权满 183 天 | 当年合计满 183 天 |
| 结果 | 成为税务居民,全球收入累进税率 | 仍是非居民时,净美国来源利得 30% 平税 |
| 关系 | 两套规则没有关联(The Tax Adviser 原文注记) | 不要拿一套的算法去算另一套 |
规则 A:三年加权,算你是不是税务居民
公式:当年在美至少 31 天,且当年天数+去年天数 ÷ 3+前年天数 ÷ 6 ≥ 183 天,即满足 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,成为税务居民(绿卡测试是另一条独立路径,本篇不展开)。
算两个例子就明白:
- 例 1(是居民):今年在美 150 天,去年 90 天(算 30 天),前年 60 天(算 10 天),合计 150+30+10=190 天 ≥183 天 → 税务居民。
- 例 2(不是居民):今年在美 100 天,去年 120 天(算 40 天),前年 120 天(算 20 天),合计 100+40+20=160 天 <183 天 → 未通过这套测试。
一旦成了税务居民,规则 B 的 30% 平税就不再适用——那是给非居民的规则。税务居民卖美股的利得并进全球收入,按累进税率交。
规则 B:当年实住满 183 天,非居民的净利得交 30%
这套规则只适用于仍是非居民的人,且有三个要件,缺一不可:
- 当年在美国合计在场 183 天或以上(简单加总;代理人、合伙人在美不算你的在场);
- 利得是美国来源的(见下一节,这是最容易被跳过的一环);
- 不是与美国贸易或业务有效关联的所得(ECI,见例外一节)。
计税方式:净额 ×30%。即当年美国来源资本利得减去可归属美国的资本损失,余额按 30% 平税。长短期利得都计入;这套规则下的亏损当年抵扣、不结转到下一年。还有一个反直觉的细节:达标那一年,全年任何时间成交的买卖都计入,哪怕成交时你人不在美国。
算笔账:某留学生当年在美 200 天、仍是非居民、税籍已在美国,当年美国来源利得 10,000 美元、可归属美国的损失 2,000 美元,净额 8,000 美元 ×30%=2,400 美元。
最容易写错的一环:利得是不是「美国来源」,看税籍
法条只对「美国来源」的利得征这 30%。而个人财产买卖利得的来源地,一般按卖方身份定(IRC §865):
- 税籍不在美国的非居民:利得一般是外国来源,§871(a)(2) 不触发——哪怕你当年在美国待过一段时间。
- 税籍在美国的非居民:利得一般是美国来源,再叠加当年在美满 183 天,才触发 30%。
IRS 给学生、学者和外国政府雇员的专门说明把这一点说透了:这类人大多是 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下的 exempt individual(豁免个人),在美多年仍是非居民;但如果来美时就打算住 1 年以上,税籍一般在抵达当天就转到了美国——于是「仍是非居民+在美满 183 天+美国来源利得」三件套齐了,30% 就适用。豁免身份保的是身份(不变成税务居民),不保这套资本利得税。
所以正确的自查顺序是三步:① 先算身份(规则 A)→ ② 再看税籍在哪 → ③ 最后数当年实住天数(规则 B)。只数天数、不看税籍,就会把「待满 183 天」直接等同于「交 30%」,这是错的。
大陆读者:人在国内炒美股,常态是不触发
如果你住在中国、税籍在中国、通过美国券商买卖普通美股:你的利得一般是外国来源,美国这边一般不触发 §871(a)(2)。不要写成「非居民永远免资本利得税」——长住美国的那一年要单独重算:身份、税籍、当年天数三件套都可能变了。
在美读者:先算身份,再算税
- 通过规则 A 成了税务居民 → 全球收入累进税率,不走 30% 平税。
- 仍是非居民(豁免个人、closer connection 例外、协定 tie-break 等情形)→ 再走规则 B 的三步自查:税籍+当年天数+净额。
- 触发规则 B 的,申报在 1040-NR 的 Schedule NEC 上,不是 Schedule D——因为这是平税,不是普通资本利得税表。
三个例外:本篇「一般不征」的结论到此为止
例外 1:与美国贸易或业务有效关联(ECI)。 在美国有实质经营的职业交易员之类情形,资本利得按累进税率征,不走 30% 平税。普通人通过美国券商买卖股票本身,不构成在美从事贸易或业务(以 §864(b)(2) 安全港表述为准,个案问税务师)。
例外 2:美国不动产权益(FIRPTA,IRC §897)。 卖美国不动产、或不动产富集公司股票,利得一律按 ECI、累进税率征,不看 183 天。中美协定第 12 条第 4、5 款也给美国留了征税权:不动产富集公司股份转让、持股 25% 或以上的公司股份转让,美国都可征税。
例外 3:协定第 12 条第 6 款不是「降到 0%」的条款。 中美协定 Article 12(Gains)第 6 款说的是:除第 1–5 款情形外的其他财产转让利得,「在另一缔约国产生的」,可在另一缔约国征税——它保留了来源国的征税权,没有给出一个更低的税率上限。所以普通非居民的「一般不征」来自国内法来源地规则,不是协定优惠;不要写成「协定把资本利得税降到 0」。第 6 款「产生地」与 §865 来源地规则如何衔接,以协定技术解释为准,个案问税务师。
大陆读者再补一句:美国这头不征,不等于国内那头不用管
中国税务居民的全球所得要按国内法申报。财产转让所得在个税法里适用 20% 这一档比例税率,但境外上市股票的具体适用、盈亏轧差与申报路径,以税务机关口径和税务师意见为准——本篇不下定论,申报前请单独核实。
常见问题
Q1:我今年在美国待了 100 天,卖美股要交 30% 吗? 先看身份和税籍。只看天数不够:规则 B 要求当年满 183 天且利得是美国来源;100 天连门槛都没到,规则 B 不触发(ECI、FIRPTA 例外另算)。
Q2:我是 F-1 留学生,在美 200 天了,是不是按 30% 交? 不一定,要看税籍。如果你来美时打算住 1 年以上、税籍已转到美国,且仍是非居民身份,那三件套齐了,规则 B 适用;如果税籍还在境外,利得是外国来源,规则 B 不触发。先按「身份→税籍→天数」三步查,不要只数天数。
Q3:我去年在美 200 天、今年只待了 50 天,今年的利得怎么算? 规则 B 按当年算:今年未满 183 天,今年的利得不计入规则 B(分期收款的前一年利得有特殊计入规则,细节问税务师)。规则 A 的三年加权则会把去年的天数按 1/3 计入身份判定——两套算法不要混用。
Q4:股息和资本利得的 30% 是一回事吗? 不是。股息是 FDAP,按 30%(或协定 10%)对总额预扣,见 W-8 篇;资本利得这套 30% 是对净额征,且只在规则 B 三件套齐了时才适用。股息用 W-8BEN 降税率,资本利得没有这样一张表。
Q5:触发了规则 B,券商会直接扣吗? 与股息不同,资本利得一般不在卖出时由券商预扣,触发者自行在 1040-NR Schedule NEC 上申报(申报义务与预扣义务分开讲,个案以 1040-NR 说明为准)。
和 W-8 篇的关系
W-8 篇讲的是股息:中美协定 Article 9(股息)把预扣上限压到 10%,靠 W-8BEN claim。本篇讲的是买卖差价:协定条款是 Article 12(财产收益),不是 Article 9,两篇不要写串。想先选券商再填表?看券商对比页(/zh/compare/broker)。
免责声明:本文为公开税务信息整理,不构成税务建议。F/J/H-1B 等具体身份、税籍判定与申报,请咨询持牌税务专业人士。